2023年安义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 | 教育部门 | ||||||
中央立项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缴入地方财政国库 | 保教费: 县城:市级示范幼儿园 1500元/人·学期 普通幼儿园 1300元/人·学期 乡镇:中心幼儿园 1000元/人·学期 普通幼儿园 800元/人·学期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赣教发〔2018〕12号 |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学费: 重点高中 380元/人·学期 普通高中 180元/人·学期 住宿费: 一般 80元/人·学期 公寓式 80元/人·学期 |
《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赣教计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2003〕167号 | |||
3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学费:160元/人·学期 住宿费: 一般 80元/人·学期 公寓式 80元/人·学期 |
《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赣价行字[1999〕147号,赣财综字〔1997〕119号,赣教计字〔2000〕117号,赣府厅发〔2000〕49号 | |||
4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1.学费: 专科1045元/学期×4学期=4180元(总计学费)。 本科1420元/学期×4学期=5680元(总计学费)。 2.报名建档费(新生):180元 |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赣价行字〔1997〕71号,赣价行字〔1998〕27号,赣教计字〔2000〕15号,赣教综字〔2000〕41号,赣价费字〔2000〕106号,赣教计字〔2000〕274号,赣价费字〔2001〕12号,赣教计字〔2001〕147号,赣教计字〔2001〕148号,赣教计字〔2001〕190号,赣教计字〔2002〕146号,赣计收费字〔2002〕58号,赣计收费字〔2002〕442号,赣计收费字〔2002〕611号,赣计收费字〔2002〕648号,赣计收费字〔2002〕694号,赣计收费字〔2002〕765号,赣计收费字〔2002〕766号,赣计收费字〔2002〕807号,赣计收费字〔2002〕946号,赣计收费字〔2002〕988号,赣计收费字〔2002〕1018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4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5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6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7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8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9号,赣计收费字〔2003〕54号,赣计收费字〔2003〕270号,赣计收费字〔2003〕437号,赣计收费字〔2003〕507号,赣计收费字〔2003〕67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9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8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63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67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89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89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44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448号,赣教计字〔2004〕488号,赣教计字〔2004〕6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8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80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95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989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126号,赣教计字〔2006〕14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529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6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88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009号,赣财综字〔2007〕5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60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6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17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17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3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53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98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76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85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9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49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58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8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19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19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21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630号 | |||
二 | 公安部门 | ||||||
中央立项 | 5 | 证照费 | |||||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赣价费字〔1992〕201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 |||||
①居民户口簿 | 5元 | 《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 | |||||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40元、20元、10元 |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收费字〔2006〕98号,赣财综字〔2006〕1号,赣财非税〔2018〕4号 | ||||
三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省级立项 | 6 |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高级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中级资格审查等费用25元 | 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 ||
7 |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32元/张 | 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 | |||
四 | 自然资源部门 | ||||||
中央立项 | 8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住宅类80元/本,非住宅类550元/本,工本费10元/本。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非税〔2019〕8号,赣非税〔2019〕9号 | ||
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中央立项 | 9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居民用水:0.85元/吨 非居民用水1.20元/吨(工业园区企业1.91元/吨) 特种用水1.20元/吨 |
《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 ||
10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非居民类, 2.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等,(1)由市、区环境卫生部门收集并运输到中转站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100元/吨。 非居民类, 2.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等,(2)自行收集并运输到中转站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70元/吨。 非居民类, 2.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等,(3)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区单位自收自运进入处理场的垃圾,按实际垃圾量:30元/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洪价字[2017]16号 | 2021年划入税务征收 | ||
1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1-1.5元/日 平方。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2-0.5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内支区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3-1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内支区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1-0.6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3-0.9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1-0.4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外支区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2-0.8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外支区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3-0.4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2-0.7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3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内支区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1-0.6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内支区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6-0.2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1-0.4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6-0.2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03-0.4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4-0.1元/日 平方米。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挖掘修复费:328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水泥砼路面挖掘修复费:272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彩色人行道板挖掘修复费:168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广场砖人行道板挖掘修复费:344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挖掘修复费:51.2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土质人行道挖掘修复费:36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路沿石挖掘修复费:76.8元/米。 城市道路Ф500以下下水道挖掘修复费:921.6元/米。 城市道路Ф600-800下水道挖掘修复费:1164.8元/米。 城市道路Ф1000-1500下水道挖掘修复费:2508.8元/处。 城市道路方(圆)形检查井挖掘修复费:3399.2元/座。 城市道路雨水井挖掘修复费:687.2元/座。 城市道路不锈钢扶手栏杆(柱)挖掘修复费:436元/米。 城市道路砼扶手栏杆(柱)挖掘修复费:204.8元/米。 城市道路钢管扶手栏杆(柱)挖掘修复费:256.8元/米。 城市道路汉白玉等石材护栏挖掘修复费:2656元/米。 城市道路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挖掘修复费:0.8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挖掘修复费:160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在人行天桥搭木结构便桥挖掘修复费:120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改造人行道挖掘修复费:64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石材路面挖掘修复费:615.2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石材人行道挖掘修复费:44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余土堆放挖掘修复费:8元/米.天。 城市道路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60吨以上):0.16元/米.天。 城市道路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60吨以下):0.08元/米.天。 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500以下挖掘修复费:6400-8000元/处。 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600-800挖掘修复费:12000-15000元/处。 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1000挖掘修复费:24000-30000元/处。 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1200-1500挖掘修复费:40000-50000元/处。 城市道路普通人行道板挖掘修复费:86.4元/平方米。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 | |||
六 | 水利部门 | ||||||
中央立项 | 12 | 水资源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1、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0.2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0.48元/立方米。 2、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0.16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0.32元/立方米。 3、其他取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0.16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0.32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地表水0.003元/立方米 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地表水0.003元/立方米,闭式冷却取水地表水0.0015元/立方米。 6、采砂排水:地下水0.2元/立方米。 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 ||
13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一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其中2%用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支出)。 2、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建厂(房)、挖沙(河道采砂除外。在河道采砂的按《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执行)等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破坏地貌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烧砖、烧瓦按其破坏地貌程度来收取防治费,为便于计算按其产量每万块砖交纳10元,每万块瓦交纳5元。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见附表)。对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倾倒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2元。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2021年划入税务征收 | ||
七 | 卫生健康部门 | ||||||
中央立项 | 14 | 预防接种劳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18元/针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收费〔2017〕1362号,赣发改收费〔2020〕199号 | ||
八 | 人防部门 | ||||||
中央立项 | 15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65元/平方米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 | 2021年划入税务征收 | |
九 | 法 院 | ||||||
中央立项 | 16 | 诉讼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 ||
注: 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2020年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2023年安义县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标准 | 政 策 依 据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13元/平方米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财务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府发〔1993〕13号,赣价行字〔1998〕71号,赣财非税〔2019〕9号 |
2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赣财非税〔2019〕3号 |
3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赣财非税〔2016〕3号 |
2023年安义县执行的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清单及收费标准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一 | 住房城乡建设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 缴入地方国库 | 低保0.6元/平方米, 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3元/平方米, 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倍,但低于2.5倍,5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计价调字〔2003〕782号、计价格〔2002〕5202号 |
2023年安义县单位会员会费的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
一 | 安义县红十字会 | ||||
1 | 单位会员会费 | 单位普通会员年度缴纳会费 1000 元以上;单位特别会员需 一次性或累计缴纳会费 10,000 元以上;单位永久会员需一次性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0 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 赣红字〔2021〕6号 | ||
2 | 个人会员会费 | 个人普通会员年度缴纳会费不低于 10 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或累计缴纳会费 1000 元以上;个人永久会员需 一次性或累计缴纳会费 10,000 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 赣红字〔2021〕6号 |
2023年安义县接受捐赠的项目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
一 | 红十字会 | 1 | 国内捐赠收入 | |
二 | 民政局慈善会 | 2 | 社会公益性组织接收捐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