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县社区矫正中心、长均司法所和公安民警组成执法小组,对长均司法所矫正对象杨某进行了一次矫正教育和联合执法。鉴于杨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服从长均司法所正常管理,不根据要求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杨某书面警告一次。
杨某属于缓刑人员,是服刑对象和特殊人群,如果不约束自身行为,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事后,杨某坦然承认错误,并获得了工作人员的谅解,表示会在今后服刑期间遵纪守法,绝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这次正能量执法充分说明,《社区矫正法》的帮扶教育功能强大,以罚促教,罚不是目的,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矫治教育尽早融入社会,成为社会可造之才才是矫正工作的最终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