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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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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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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四)拟公开信息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发布机关的保密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制度第五条、条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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