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鼻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镇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鼻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居)委会作为业主单位的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各类工程项目。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施工单位自验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施工单位必须先完成自验,自验合格后方可申请正式验收。
第四条 验收各方及人员应坚持“严、实、细、廉”的原则,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章 工程验收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业主方是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负责:
· 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
· 协调现场验收,督促问题整改;
· 根据需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专项验收;
· 组织工程移交和备案资料报送。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组由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如有)、设计方(如有)、镇项目办、镇财务等组成,负责:
·现场查验工程质量、核对工程量、审查竣工资料;
·出具验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配合结算评审、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 镇项目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成立验收组,审批竣工验收报告,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办理竣工备案。
第八条 镇纪委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于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验收组可由业主方、施工方、项目办、镇财务人员组成,可简化专项验收程序,但必须保证主要功能和质量合格。
第三章 工程验收程序
第十条 施工单位自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内部人员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整改问题,编制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形成《自验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提交验收申请:自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业主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完整竣工资料(包括质保书、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等)。
第十二条 申请审核:业主方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如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先出具评估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 成立验收组:审核通过后,业主方召集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明确验收时间、地点和标准,并报项目办备案。
第十四条 现场验收:验收组按照合同、图纸及相关规范进行现场查验,形成验收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复验。验收合格的,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验收(如需):涉及消防、环保、防雷等法定要求的,业主方应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备案:验收合格后,项目办在收到完整的材料后在一个月内与县住建局对接完成竣工备案(如需)。
第十七条 工程移交:验收合格并备案后,业主方和分管业务口组织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竣工资料真实、完整,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 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 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施工单位自验合格,提交完整资料;
· 监理单位(如有)出具质量评估报告;
· 主要材料、构配件进场试验报告齐全;
· 工程质量保修书已签署;
· 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第二十条 验收组应依据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对工程量的核实,可结合竣工图、变更签证和现场实测进行。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业主方和分管业务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重大问题需重新组织验收的,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时可简化资料要求,但必须保留关键资料(如竣工图、主要材料合格证、隐蔽验收记录、工程量确认单)。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组成员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如出现意见分歧,由项目办组织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裁决。
第五章 竣工验收内容
第二十四条 现场质量检查:
· 工程实体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
· 主要尺寸、标高、位置是否准确;
· 外观质量是否合格;
· 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如通水、通电、路面平整等)。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量核对:
· 对照合同、变更签证,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
· 对隐蔽工程,可依据施工记录、影像资料等确认。
第二十六条 资料审查:
· 竣工图是否与现场一致;
· 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是否齐全;
· 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 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第二十七条 安全与功能检查:
· 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查相关检测报告;
· 涉及使用功能的,进行简易测试(如排水是否通畅等);
· 涉及环保、消防的,检查是否有相应评估或检测。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组应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报告》等表格,并由各方签字盖章。
第六章 简易验收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于50万元以下、技术简单、无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可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简易程序可合并自验和正式验收,由业主方组织施工单位、项目办、使用单位现场查验,形成验收记录。可不再单独组织专项验收,但需确认符合基本安全和使用要求。
第三十一条 简易程序仍须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和验收记录,作为结算和审计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