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相关业务知识的汇编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形成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政府性基金收入;
2、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5、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6、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
7、罚没收入;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
9、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立项管理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执收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是通过非税征缴软件系统实行征缴与电子票据一体化,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表,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2、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3、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4、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5、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6、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
资金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按照类别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1、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2、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3、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实际收支分离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收单位的执收成本予以核定,通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预算科目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收纳、清算政府非税收入、及时汇划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占压、延解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不得隐瞒或虚增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改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政府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
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 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
2、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4、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2、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
3、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4、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5、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6、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7、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代收银行、延解、占压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按照代收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解除代收协议,五年内不再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非法印刷、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缴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补缴应当缴交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的;
2、隐瞒、虚增政府非税收入,改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的;
3、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2、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3、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