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已由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1998年、2009年二次修正,2019年修订,现行版本是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版本,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森林法》全文共九章节八十四条,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出台背景
森林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不仅提供木材和各种林产品,还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等多种功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大规模的森林砍伐,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通过实施《森林法》,不仅能够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还能提升公众环保意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保护森林的重要性。新修订的《森林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适应我国森林功能定位转变和林业发展需要,充分吸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等林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建立了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了森林权属制度和林木采伐等林业管理制度,加大了森林资源保护和造林绿化力度,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障我国森林生态安全,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推动现代林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森林法》共九章节八十四条,从七章扩展到九章,条文数从四十九条增加到八十四条,包括总则、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相关森林活动适用本法;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等。
森林权属: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相应权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等应根据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护林组织,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毁林开垦等毁林行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等。
造林绿化: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完成任务,不同类型的宜林荒山荒地等由不同主体负责造林,鼓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经营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等;部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等,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附则: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等相关附则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