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从总则、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条例》出台背景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森林防火条例》,并于3月15日起施行,确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从此,我国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依法治火的轨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森林防火工作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在立法上得到解决。因此国务院对1988年施行的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制定本条例目的是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森林火灾重在“预防”,因此,“预防森林火灾”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通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类主体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航空护林场站建设、加强扑火队伍建设、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和广泛宣传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如何积极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带来的损失,这是制定本条例的另一立法目的。如本条例中森林火灾的分级响应原则、预案启动、预案实施、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因扑救需要,赋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等应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权力;有关部门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责任等规定,都是确保森林火灾发生后,通过严密组织和科学指挥,积极扑灭森林火灾,将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