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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4-2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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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企业(自然人)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罚没金额(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江西省筑轩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筑轩建设有限公司在安义县珠珞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保报价和其他两家投标公司基本一致 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企业:
17966
负责人:
1796.6
2025.10.24 安水罚决〔2025〕4号    根据 审计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违法串标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11月在安义县珠洛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保报价和立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异常一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公司法人授权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江西省筑轩建设有限公司处安义县珠洛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标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共计:壹万柒仟玖佰陆拾陆元整(17966元)。
2.对江西省筑轩建设有限公司参与安义县珠洛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法人处本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共计:壹仟柒佰玖拾陆元陆角(1796.6元)。
安义县水利局
立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立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义县珠珞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保报价和其他两家投标公司基本一致 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企业:
17966
负责人:
1796.6
2025.10.24 安水罚决〔2025〕5号    根据 审计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违法串标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11月在安义县珠洛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保报价和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筑轩建设有限公司异常一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公司法人授权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立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安义县珠洛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标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共计:壹万柒仟玖佰陆拾陆元整(17966元)。
2.对立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安义县珠洛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法人处本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共计:壹仟柒佰玖拾陆元陆角(1796.6元)。
安义县水利局
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安义县珠珞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保报价和其他两家投标公司基本一致 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企业:
17966
负责人:
1796.6
2025.10.24 安水罚决〔2025〕6号    根据 审计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违法串标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11月在安义县珠洛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保报价和立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筑轩建设有限公司异常一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公司法人授权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安义县珠洛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标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共计:壹万柒仟玖佰陆拾陆元整(17966元)。
2.对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参与安义县珠洛水(新民山上村段)水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投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法人处本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共计:壹仟柒佰玖拾陆元陆角(1796.6元)。
安义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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