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目标明确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西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 “便民利民、提升效能” 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在县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跨乡镇(街道)就医存在的报销限制问题,打通县域内跨乡镇(街道)门诊统筹报销壁垒,彻底解决群众随亲居住、探亲访友、就近办事期间门诊就医在非签约乡镇(街道)无法报销难题,进一步降低群众日常门诊就医经济负担,全面满足流动人口、老年群体、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便捷就医需求,大幅提升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与满意度。
二、改革试点人群
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
三、可享受的政策
修改后《试行办法》共八章二十三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医管理、第三章医疗待遇、第四章定点管理、第五章费用结算、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其它、第八章附则。根据国家、省、市医保部门相关文件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我县医保基金运行现状、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及群众就医实际需求,本次《试行办法》在《暂行办法》原有成熟制度基础上,重点调整完善两项核心内容。
一是放宽统筹就医报销范围。
原《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102号)规定,“参保居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实行定点签约管理,参保居民应持社会保障卡选定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签约,且未在门诊统筹签约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服务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政策调整后,本县参保居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实行定点签约管理,且无需签约,即可在全县所有乡镇(街道)一级及以下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通用就医、实时报销,实现县域内基层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免签约、全县通”。
二是规范统一医保付费结算方式。
此前我县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102号)要求,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总额控制、月预结算、年度决算”的方式与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
政策调整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费用纳入县医共体总额付费范围,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南昌市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洪医保发〔2024〕56号)要求,与县医共体统一结算支付。
安义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