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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414716--2026-004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6-08-1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申报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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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认定标准》(洪医保发〔2023〕98号)要求结合《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门诊慢特病医保管理的通知》(赣医保字〔2025〕55号)优化糖尿病、结核认定标准,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门诊慢特病分为I类和Ⅱ类,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40个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42个病种。

I类

9种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白血病)2.系统性红斑狼疮3.地中海贫血(含输血)4.再生障碍性贫血5.血友病6.帕金森氏综合症7.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8.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分为(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9.耐多药肺结核

Ⅱ类

33种

1.重性精神病2.高血压伴有并发症3.冠心病4.慢性心力衰竭5.心肌病6.糖尿病伴有并发症7.慢性支气管炎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9.支气管哮喘10.癫痫11.脑卒中12.重症肌无力13.慢性肝炎14.肝硬化15.慢性肾脏病16.结核17.精神病18.心房颤动19.克罗恩病20.强直性脊柱炎21.重度骨质疏松症22.阿尔茨海默病23.类风湿性关节炎24.青光眼25.骨关节炎26.血吸虫病27.痛风28.艾滋病29.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30.皮质醇增多症31.慢性骨髓炎32.儿童孤独症33.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32、33仅限城乡居民医保可办,至18周岁终结。

 

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政策

起付线

医疗机构

居民医保

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

报销比例

无起付线

一级及以下定点

90%

95%

二级定点

80%

90%

三级定点

60%

(市(含县、区)属、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

85%

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按照跨省异地长期居住、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有关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多病种的累加限额居民医保7000元/年、职工医保10000元/年。艾滋病、重症精神病、克罗恩病、儿童孤独症都不计入多病种限额内。其中I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住院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60万,城乡居民医保50万)

 

安义县门诊慢特病待遇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填写《江西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认定标准》的规定提交材料进行申办。申报材料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印章并标明病案号,按以下流程办理:

1.I类门诊慢特病可在本市医保定点的公立三级医疗机构(具体办理流程以所在医院医保部门公布流程为准),或通过安义县线上或线下流程办理。

2.II类门诊慢特病可在南昌市属及各县(区)域内医保慢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详见《南昌市医保慢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具体办理流程以所在医院医保部门公布流程为准),或通过安义县线上或线下流程办理。

3.安义县线下申报流程:安义县两家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申报材料进⾏初审。材料齐全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门诊慢特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开展认定和认定结果反馈工作,每周审批1次。

4.安义县线上申办流程: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网上认定平台正式运行,参保群众可通过 “江西医疗保障” 公众号、赣服通等渠道 24 小时在线提交申请、上传病历资料,实现 “不见面办理”。

5.审批结束后,参保人可在“赣服通”医保专区查询门慢待遇结果。

温馨提示:已办理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需要异地就医(南昌市外就医)需求人员,需填写门诊慢特病定点机构变更表,省外异地就医需办理异地备案。

 

南昌市医保慢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1

南昌市第一医院

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8号医保科

2

江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0号

3

南昌市人民医院

南昌市象山南路2号、南昌市朝阳新城九州大街1268号

4

南昌市第九医院

洪都中大道167号

5

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

迎宾北大道388号

6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

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1399号

7

江西省精神病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访路43号
南昌市青云谱区金鹰路5号

8

南昌市生殖医院

南昌市湾里区双马石路597号

9

赣江新区人民医院

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民心大道269号、369号

10

南昌市高新区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医院)

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889号

11

南昌县人民医院

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199号

12

南昌县中医院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2016号

13

进贤县人民医院

进贤县民安路59号

14

进贤县中医院

进贤县进贤大道398号

15

安义县人民医院

安义县鼎湖镇龙安大道1888号

16

安义县中医院

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前进东一路580号

17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

新建区长征西路38号

18

新建区中医医院

新建区长堎镇花果山路161号

19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南昌市经开区双港西大街189号

20

南昌市第四医院(湾里区人民医院)

湾里管理局竹林路100号

21

南昌市第五医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959号

 

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

序号

病种名称

认定标准

类别

单病种限额

复审期限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白血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记录1次或对症姑息治疗记录1次;
(3)病理报告、细胞学阳性检查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单(CT或MRI);
(4)其他与病种相关材料(CT、核磁共振、同位素、内窥镜);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I类

按住院待遇执行

不复审

2

系统性红斑狼疮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系统受损相关检查报告单;
(3)抗核型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的抽血报告单;
(4)尿蛋白或管型尿阳性报告单;
(5)抗核抗体阳性报单;
(6)近二年内的相关免疫学阳性检查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4)(5)(6)中任意两项。

I类

按住院待遇执行

不复审

3

地中海贫血(含输
血)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具有小细胞低色素贫血的血常规报告;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阳性检查报告;
(4)其他与疾病相关的近期肝功能(含黄疸指数)、肝脾B超、骨髓细胞学等检查报告;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I类

按住院待遇执行

不复审

4

再生障碍性贫血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骨髓细胞学检查或骨髓活检报单;
(3)一次及以上二、三系血细胞减少;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

I类

按住院待遇执行

5年

5

血友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凝血因子测定异常;
(3)凝血报告提示凝血时间延长、凝血酶源消耗不良;
(4)实验室全套:PT、APTT、TT报告单;
(5)脏器或关节出血(畸变)的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1)+(2)+(3)+(4)(5)中任意一项.

I类

按住院待遇执行

不复审

6

帕金森氏综合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有服用多巴胺类药物史;
(3)病史一年以上,有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认定标准:(1)+(2)+(3)。

I类

按住院待遇执行

不复审

7

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提供2次以上的肾功能检查报告单(肾小球滤过率≤15m1/分或血肌酐≥707μmo1/L);
(3)门诊(住院)的腹透或血透治疗记录单;
(4)与病种相关的其他检查资料;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I类

按住院待遇执行

不复审

8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2次连续服用抗排斥药物治疗记录;
(3)其他与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材料;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

I类

按住院待遇执行

不复审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心移植抗排异治疗

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肝肾移植抗排异治
疗

9

耐多药肺结核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有2种或以上抗结核药耐药试验阳性;
(3)经耐药结核病定点救治医院病原学证实利福平耐药的出院患者,需门诊长期抗痨治疗,并既往有结核病住院病史且诊断明确的;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与结核病不同时享受。

I类

按住院待遇执行

2年

10

重性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出具并由精神科2名副主任医师(含)以上的专科医师签署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有重性精神病诊断、检查、治疗材料,病程2年以上;
(3)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包括以下类别疾病:
①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伴有精神症状,需要使用精神类药物治疗的,包括癫痫相关精神行为障碍)。心境障碍具体应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存在精神病性症状。
②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障碍),需要用精神类药物控制的精神行为异常。
③持久性妄想性障碍,即偏执性精神障碍。
④分裂情感性障碍。
认定标准:(1)+(2)+(3),与精神病不同时享受。

Ⅱ类

9000

不复审

11

高血压伴有并发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为高血压2级及以上;
(2)有治疗高血压的门诊记录3次或住院病历记录1次;
(3)近二年内显示心脏左室肥厚或心脏扩大或心功能不全的相关检查(多普勒、CT、磁共振、ECT等);
(4)近二年内显示脑出血或脑梗塞的相关检查(CT、磁共振等);
(5)近二年内显示肾功能不全的相关检查(肾功能、微量尿蛋白、血糖等);
(6)近二年内显示眼底病变的相关检查(眼底造影或照相);
(7)近二年内显示动脉硬化、增厚或狭窄的相关检查(多普勒、造影等);
认定标准:(1)+(2)+(3)(4)(5)(6)(7)中任意一项。

Ⅱ类

5000

不复审

12

冠心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冠状动脉造影显示有冠脉狭窄;
(3)心电图ST、T明显缺血性改变或负荷运动试验阳性;
(4)有心肌梗死住院病历记录;
认定标准:(1)+(2)或者(1)+(3)+(4)。

Ⅱ类

4500

不复审

13

慢性心力衰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以下检查结果提示心脏病变: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或心电图负荷运动试验或胸部X线或冠脉造影或心脏超声检查等;
(3)近二年内心脏彩超提示心脏舒缩异常;
认定标准:(1)+(2)+(3)。
不与冠心病重复办理。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合并至本病种统一办理。

Ⅱ类

5000

不复审

14

心肌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心脏超声检查提示心肌肥厚或心脏扩大;
(3)心电图检测显示心律失常;
(4)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症状;
(5)肌酶谱检查显示心肌受损;
(6)其他影像和实验室检查能提示心肌病的;
(7)近二年内3次门诊或1次住院记录;认定标准:(1)+(7)+(2)(3)(4)(5)(6)中任意两项。

Ⅱ类

5000

不复审

15

糖尿病伴有并发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一年内3次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门诊记录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3)提供肾功能报告单或眼底造影或眼底照相或肌电图或神经检查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

Ⅱ类

5000

不复审

16

慢性支气管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影像阳性报告单;
(3)痰检阳性报告单;
(4)两年以上病程,3次门诊或1次住院记录;
认定标准:(1)+(4)+(2)(3)中任意一项。

Ⅱ类

4000

5年

17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肺功能阳性报告单;
(3)近二年内的胸片阳性报告单;
(4)近二年内的CT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Ⅱ类

4000

5年

18

支气管哮喘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年“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记录;
(3)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或昼夜PEF变异率≥20%;
认定标准:(1)+(2)+(3)。

Ⅱ类

4000

3年

19

癫痫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半年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
(3)脑电图检查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

Ⅱ类

5000

不复审

20

脑卒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至少一次脑CT或MRI检查报告单(明确显示有出血或梗塞);
(3)住院治疗出院后3个月以上仍有未恢复的明显后遗症,包括运动障碍、语言障碍、智力障碍、视力障碍等病史资料;
认定标准:(1)+(2)+(3)。

Ⅱ类

6000

不复审

21

重症肌无力

(1)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肌电图异常报告或重频电制激异常;
(3)病理诊断提示肌纤维改变、神经肌肉接头处改变、胸腺病变;
(4)血清自身抗体阳性报告单;
(5)其他辅助实验阳性报告单:肌疲劳实验、腾喜龙试验和新斯的明试验等;
认定标准:(1)+(2)(3)(4)(5)中任意一项。

Ⅱ类

6000

不复审

22

慢性肝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病历记录;
(3)病毒性肝炎阳性检查报告2次并有一次核酸检查阳性;
认定标准:(1)+(2)+(3)。

Ⅱ类

5000

5年

23

肝硬化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肝硬化影像学检查阳性报告;
认定标准:(1)+(2)。

Ⅱ类

6000

不复审

24

慢性肾脏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2次以上的尿检异常(血尿、蛋白尿、管型尿);
(3)有水肿及高血压病史;
(4)肾功能受损或肾功能衰竭(CKDG2-G4分期)的检查报告单;
(5)肾活检病理检查阳性报告单;
(6)半年以上的累计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认定标准:(1)+(6)+(2)(3)(4)(5)的任意一项。

Ⅱ类

4000

不复审

25

结核

(1)影像学(CT、MRI、DR、PET-CT等)及内镜检查支持结核病诊断;

(2) 结核抗体阳性;

(3) PPD皮试2+以上或EC试剂检测阳性;

(4)Y-干扰素释放试验(T-spot、TBIGRA、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因子检测等)阳性;

(5)抗酸杆菌检测阳性;

(6)结核菌分子生物学检验阳性;

(7)结核菌培养阳性;

(8)组织病理符合结核病病理改变”;

认定标准:(1)+(2)(3)(4)的任意一项;或(5)(6)(7)(8)的任意一项。

Ⅱ类

4000

2年

26

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精神科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师签署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连续一年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精神病病历;
(3)排除其他器质性、症状性、中毒性等所致的应急性精神症状;
认定标准:(1)+(2)+(3)。

Ⅱ类

4000

不复审

27

心房颤动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至少两次心电图提示房颤或24小时动态心电图提示房颤;
(3)近二年来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
认定标准:(1)+(2)+(3)。

Ⅱ类

5000

不复审

28

克罗恩病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肠镜检查或CT、X线报告提示克罗恩病;
(3)病理结果(内镜活检或手术标本)提示克罗恩病;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

Ⅱ类

9000

不复审

29

强直性脊柱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双侧骶髂关节炎Ⅱ~IV级,或单侧骶骼关节炎Ⅲ-IV级(炎性脊柱痛或非对称性以下肢关节为主的滑膜炎),骶骼关节影像学检查阳性报告单;
(3)血液检查血小板升高、贫血、血沉增快或C反应蛋白升高;
(4)HLA-B27基因检测阳性;
(5)影像检查病变部位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4)(5)中任意两项。

Ⅱ类

3500

不复审

30

重度骨质疏松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2.5且伴有脆性骨折;
(3)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0;
(4)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Ⅱ类

5000

不复审

31

阿尔茨海默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脑部CT或MRI检查,显示脑室增大及脑沟变宽等异常,或者为全面的脑萎缩;
(3)一年以上老年痴呆病史;
(4)六个月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5)通过神经系统检查及脑电图、CT检查排除脑动脉硬化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痴呆;
认定标准:(1)+(2)(3)(4)(5)任意两项。

Ⅱ类

6000

不复审

32

类风湿性关节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影像学检查提示皮下结节或关节骨质破坏、滑膜增生等关节异常改变;
(3)实验室检查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20);
(4)其他辅助实验室检查阳性:抗核周因子,(ADF),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CCP),抗角蛋白抗体(AKA);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Ⅱ类

3500

不复审

33

青光眼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青光眼相关检查(视野、视神经OCT、眼底照相的C/D比值);

认定标准:(1)+(2)。

Ⅱ类

5000

不复审

34

骨关节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或半年以上的3次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应治疗;
(3)影像学表现:髌骨、股骨髁、胫骨平台关节缘呈唇样骨质增生,胫骨髁间隆突变尖,非对称性关节间隙变窄,软骨下骨硬化和囊性变,软骨下骨质致密为必须条件;
认定标准:(1)+(2)+(3)。

Ⅱ类

5000

5年

35

血吸虫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认定标准:(1)。

Ⅱ类

4000

5年

36

痛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血尿酸测定男性>416μmol/L(7mg/d1),女性>357μmol/L(6mg/d1);
(3)血、尿常规及血沉提示异常;
(4)痛风关节X线等影像学检查阳性;
(5)痛风关节穿刺积液、结石实验室检测阳性;
(6)近三年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
认定标准:(1)+(6)+(2)(3)(4)(5)中任意一项。

Ⅱ类

3500

不复审

37

艾滋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HIV检测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

Ⅱ类

10000

不复审

38

原发性慢性肾上腺
皮质功能减退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血、尿皮质醇水平测定低于正常值的检查报告;
(3)其他辅助检查报告: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升高及其相关肽N-POMC的测定异常、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兴奋试验异常、腹平片及肾上腺CT扫描示肾上腺区异常、血中抗肾上腺抗体阳性等;
(4)近二年内因艾迪生病的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一项。

Ⅱ类

3500

不复审

39

皮质醇增多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测库欣综合征阳性报告(血清皮质醇测定、24hUFC、DST等);
(3)近二年内因库欣综合征的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
认定标准:(1)+(2)+(3)

Ⅱ类

3500

不复审

40

慢性骨髓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提供急性骨髓炎或开放性骨折病史记录;
(3)X线及其他影像学检测阳性报告;
(4)病变部位病历及实验室检查阳性报告;
认定标准:(1)+(2)+(3)+(4)。

Ⅱ类

3500

2年

41

儿童孤独症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认定标准:(1)。

Ⅱ类

9000

不复审,18周岁终结

42

儿童生长激素缺乏
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初次诊断病历记录;
(3)治疗前X线腕骨片报告单符合骨龄落后1年上;
(4)近二年内分泌测试阳性结果;
(5)符合生长激素缺乏诊断的其他检查材料(如:身高<-2SD或低于正常儿童生长曲线第3百分位或IGF-1值低下);
认定标准:(1)+(2)+(3)+(4)+(5)。

Ⅱ类

5000

不复审,
18周岁终结

办公地址:安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号医保窗口

咨询电话:0791-8341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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