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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yxzrzyhghj--2026-018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6-09-3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3起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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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实操指导作用,统一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履职水平,省自然资源厅选取3起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推广。

一、宜春毛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堆放碎石木料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起,毛某在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0.74亩土地堆放碎石木料,构成违法用地行为。

【处理情况】宜丰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用地行为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立即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6月将违法占用的土地复垦到位。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宜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对该违法用地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土地执法领域依法适用首违不罚、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典型案例。执法机关严格履行自然资源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督促当事人完成整改、恢复土地原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蔓延。同时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责情形,依法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依法规范企业用地行为,又杜绝机械执法、简单执法,充分体现自然资源柔性执法温度。

同时,本案为自然资源领域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案件办理提供了清晰指引。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必须严格恪守法定适用条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区分轻微容错与重大违法情形,严禁以整改纠错替代行政处罚、以柔性监管弱化刚性监管,确保包容审慎监管不突破法定监管底线,执法容错不逾越法律红线。

二、吉安某有限公司未经定桩验线擅自开工建设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吉安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生产综合用房(一期)项目,未依法完成规划定桩验线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处理情况】吉安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建设行为后,第一时间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开展说理式执法,告知定桩验线的程序要求,阐明该程序在保障建设工程位置、标高与规划审批方案一致、严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中的关键作用,从法理、事理、情理开展普法教育,纠正当事人“重建设进度、轻法定程序”的错误认知。同时依法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指派专人全程跟进、精准指导当事人整改。当事人按期完成验线申报后,吉安市自然资源局当日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开展现场复核,确认涉案建设工程位置、标高均完全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为固化整改成效、防范同类违法复发,吉安市自然资源局与当事人签订《依法建设承诺书》《依法完成验线申报承诺函》,进一步强化当事人合规建设意识。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对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2025年版)》,吉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8月对该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规划执法领域依法适用轻微免罚、深化说理式执法的典型案例。执法机关立足规划监管职能,落实规范涉企执法、柔性审慎执法工作要求,通过约谈释法、普法说理、悉心指导的方式,从根源上纠正当事人漠视规划法定程序的错误认知,有效消除规划程序违法隐患,严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红线。

本案在依法履职基础上,创新将信用承诺机制融入规划执法过程,通过签订《依法建设承诺书》《依法完成验线申报承诺函》,引导当事人强化合规自律,从源头防范同类程序性违法问题发生。执法机关既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又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执法对当事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生动践行“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的行政执法理念。

三、上饶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某项目减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起,上饶市某单位在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24.34亩土地建设某项目,构成违法用地行为。涉案地块仅开展土地平整作业,未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处理情况】2024年10月,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用地行为立案调查。同月,当事人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完成土地复垦,并向属地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讨,承诺严格规范后续用地行为。经专业鉴定,涉案耕地仅遭受轻度破坏,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

鉴于当事人主动纠错、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真诚检讨等情节,依据《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十条规定,对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对该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土地执法领域依法适用减轻处罚、践行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典型案例。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办中,坚守依法行政、过罚相当、惩教并举的原则,实现监管与柔性施策有机统一。一方面,严守法治底线,全面查清违法用地范围、地类、破坏程度等事实,坚持监管从严,刚性守护耕地保护红线和土地管理秩序。另一方面,结合本案耕地轻度破坏、当事人主动纠错、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真诚检讨等情节,依法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减轻处罚决定。实现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统一,既彰显执法公信力,又体现执法合理性,为同类违法用地案件落实宽严相济、开展精准化裁量处置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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