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我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中共安义县委 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全面推进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发〔2018〕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殡葬工作实际,县民政局草拟了安义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意见建议,形成此稿,现向社会公众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内容有总则、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责任追究、附 则等4个部分30条。
1.总则:总则分为4条,我县行政区内城市公益性墓地和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我县已规划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墓地和12处农村公益性墓地,12处农村公益性墓地为东阳镇2处,其他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各1处。城市公益性墓地是指以政府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城市公共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我县以乡镇(县红山管理处)为单位规划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负责本区域公益性墓地的监管工作,对全县的公墓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配合监督管理。
2.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分为17条,涵盖墓地管理各方面内容,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按县、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分级管理,县民政局下属殡葬服务所具体负责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即安泰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安排专职队伍具体负责本乡镇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县民政局下属殡葬服务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各乡镇(县红山管理处)公益性墓地日常管理工作。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改变为经营性质。
3.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为7条,未经审批擅自兴建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墓内应当按规定开展丧事活动,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在公墓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墓区管理规定在公墓范围内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墓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公墓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巧立名目设置收费项目,误导、强制消费的;违反服务价格和价格公示有关规定的。
4.附则:附则分为2条,一是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二是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
三、创新举措
1.回应社会关切,对经营性公墓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突出公益属性。
2.建立闭环监督机制,强化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殡葬设施软硬件水平。
四、总结
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以规范公墓建设管理、满足群众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目标,通过明确政策依据、细化管理要求、创新监管举措,推动殡葬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
2025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