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直各部门: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现将《长均乡人民政府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乡党建办公室反映。
中共安义县长均乡委员会 长均乡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长均乡人民政府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对乡政府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名额(含行政、事业编制),与乡政府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以及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乡政府的工作人员。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聘用人员管理突出以人为本,本着尊重、关心、使用的原则,力求通过强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发掘人员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聘用人员。
第二章 聘用条件
五、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几点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备聘用岗位要求的相应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技术等级证和实际工作经验;
3、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违法违纪记录,能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
4、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限制在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个别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因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的,须经乡党委会研究通过。
第三章 日常管理
六、聘用人员参与长均乡干部平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每季度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工作由乡党委负责具体实施,考核时征求分管领导及所属部门意见,上报乡党委讨论研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的标准、程序、方法及结果运用参考《长均乡干部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七、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政府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将聘用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2.不服从部门工作分工或临时性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未完成或质量不高被通报批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部门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多次有负面风评,经查实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6.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工作的;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8.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严重违反乡政府及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乡政府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政府机关整体形象。
九、聘用人员因违反乡政府规章制度、不遵守工作规程或其他个人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十、聘用人员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提前一个月上交辞职信,经乡党委同意后,需经办理工作移交、财物移交等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十一、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每月发放。
十二、聘用人员可加入乡机关工会,参加工会活动、享受相关待遇。
十三、聘用人员休假或请假均需提前到乡党政办登记和领取《长均乡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履行请(休)假报备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乡党政办统一留底备案。
第五章 附则
十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长均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