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乡直各单位,各驻乡单位:
为加强我乡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制定了《长均乡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均乡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长均乡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乡小额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4〕961号)、《关于印发南昌市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发改投字〔2024〕72号)、《安义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安府发〔2022〕4号)、《关于印发安义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发改字〔2024〕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我乡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工程;(二)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乡项目管理办公室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规范化管理日常事务;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拨付;各业务办公室负责对应业务口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严禁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拆分标段和违规压低招标价等方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达到符合本办法适用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监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项目决策、项目审批、设计预算、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结算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确立,我乡作为建设单位的,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充分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基础上,集体决策时须严格认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须明确资金筹措方案;集体决策后,乡建设项目须在政务公开栏公示,村建设项目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研究后需同时报乡项目办备案。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第六条 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 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有关规定。应按规定落实好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规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及国家秘密、县政府、乡政府认定需紧急实施的项目除外),一项目一代码,未申请代码的,不得办理其他手续。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可批复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项目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未完成立项审批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图纸设计、预算评审、招标采购、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前需办理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未涉及除外)。
第十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章 设计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书前应聘请有资 质单位开展工程设计,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 计。原则上所有项目都要开展施工图设计,遵循立项控制设计原 则。图纸设计完成后需进行图审,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依法依规编制项目预算书,50万元以上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组织审定招标控制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组织审定招标控制价。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 “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 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第十五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立项批复(50万元以下不需提供);
(二)同意项目实施的会议纪要和上级资金文件,自筹资金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三)施工图纸(按项目实际需要提供);
(四)招标控制价。
第十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标准及招标方式按以下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分管领导自行组织实施;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30万元(不含)之间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会议讨论通过后,经项目办和各分管领导采用三方比价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最终推荐单位需报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准备采购需求说明、向至少三个供应商发送询价邀请、收集询价报价、综合评估后选择供应商;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0(含)-5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经业主单位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各分管口提交乡公共资源交易站线下进行公开招投标,投标单位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且不得少于三家;
(四)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经业主单位和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乡公共资源交易站,在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平台以询价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邀请投标单位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且不得少于三家;
(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施工、设备采购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平台等,积极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站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应进入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和设计、监理服务费标准原则按以下方式计取:
(一)设计(含初步设计)服务费标准上限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执行,按85%计取;
(二)监理服务费标准上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 改价格〔2007〕670号文执行,按70%计取;
(三)建安工程招标控制价按照预算审定后再下浮3%-11%。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投标基本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
(二)发布招标公告(在安义县人民政府网公共资源交易专区发布公告,至少3个工作日);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专家4人,建设单位业主代表1人);
(四)评标需客观公正;
(五)评标结果公示(在安义县人民政府网公共资源交易专区和项目实施地同时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六)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施工合同。
第六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5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且需双方签字盖章,填写日期,任何一项缺失合同无效。50万以上的项目需聘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50万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要由施工单位提供项目记录验收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的不应超合同价的10%,并履行变更手续。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遵守施工规范,严禁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业主单位须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照项目建设内容、设计图纸、预算书、施工合同、竣工图和结算书等相关资料逐项进行现场测量核实,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若已有部门竣工验收规定的,按部门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支付合同款,须采用转账方式拨付到承包方账户,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支付项目进度款或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中标通知书(自主选择施工单位的除外)、合同、项目进度及完成工程量确认材料、税务发票等。项目竣工结算时,还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清单和项目开工前、建设中、完工后的图片资料。结算评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质量保证期内按合同约定暂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建设单位组织复验,无质量问题提供复验报告,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管期限10年。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研究决策项目相关的会议记录、项目批复文件;
(二)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等材料;
(三)确定施工单位过程等招标采购资料;
(四)合同文本;
(五)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六)进度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七)结算财审报告资料;
(八)施工单位(供应商)提供的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
(九)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涉及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工程造价调整审批程序执行,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工程价款变更范围在10%以内,由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告县分管领导审议,并组织财政投资评审;超过10%的报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所属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条 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以及村(社区)建设的项目,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用登记制度,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起草部门所有,我乡之前出台相关规定与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与省、市、县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县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